2006年1月1日起,退票费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,收费标准为20%,后调整为每张车票面额 5%至20%(根据退票时间、梯次收费)。今年两会,全国政协委员、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周世虹再次把目光对准了火车票5%至20%的退票费。
周世虹在调研中发现,运杂费及其标准(包括退票费)此前是由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,但没有依法进行公开听证。铁路法修改后,铁路运输企业可自主定价,却未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,仍然沿用之前的标准。“5%至20%的退票费除了与其作为退票劳务成本的实际明显不符,还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符。”(人民政协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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